种类
- 基本医疗保险
- 居民生育保险
- 居民大病保险
-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报销方式
- 联网报销:发生费用时联网报销结算,不需垫付或二次报销;
- 垫付医药费报销:到学校、医保服务中心、劳服中心申报垫付医药费。
门(急)诊二级医院的报销
- 本市就医医院: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或定点医院办理门(急)诊就医登记手续。办理登记后,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门(急)诊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 异地就医医院:在本地指定的异地就医诊疗医院中选择一家二级定点医院作为异地门(急)诊就医诊疗医院,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时,一并进行二级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登记。
- 定点医院变更(只可1次)
转诊转院患者的报销
- 本市转外:确需转外的,应到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鉴诊并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吼反馈至转诊转院责任医院(24h,节假日顺延)。
- 异地转外:由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到参保地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 有效期:参保人员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后,有效期为3个月,期满仍未转外就医的需重新办理手续
- 时效: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及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转诊转院后,需到转入医疗机构住院复查治疗的,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之日起一年之内无需再次办理。
异地就医情况及医疗费的报销
- 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转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 本市户籍儿童在外就读期间、非本市户籍已参保学生在原籍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 因病情需要转网外埠住院治疗
- 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自行到异地二级或三级定点医院医疗机构就医的
上述情况本人垫付,返回后按照垫付医疗费报销的相关程序办理(参见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大陆以外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异地联网结算
对于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实行“一站式” 服务和“一单制”结算。
- 覆盖范围: 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转诊人员。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转诊人员赴异地就医前,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登记手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
- 参保人就医前拨打12333或http://si.12333.gov.cn查询就医地市开通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
- 异地转诊人员应有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 就医结算:参保人缴纳个人承担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平台获取就医地经办机构传输的费用信息进行结算。
报销标准
- 转外就医人员自负比例提高5%;自行到异地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比提高10%;
- 异地联网结算,本市参保人员就医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按照本市规定执行。
垫付报销所需材料
手机版“神探玺洛克”请扫码